法制晚报讯(记者唐李晗)为推动我国志愿服务规范发展,专家建议,设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志愿者累计服务记录时间达到一定标准,将获得相应星级标识并被告知。
今日上午,“制定我国志愿服务法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京举办,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拟定的《志愿服务法(建议稿)》在会上亮相。
会上,专家们围绕该建议稿和立法理由说明书,展开深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表示,志愿服务立法的一个社会影响,就是将激励“志愿者”作为重要议题引起社会关注。在此之前,人们往往认为志愿者是“自愿”、“无偿”服务的,就不应该有任何需求和回报。
通过立法过程的沟通协商,人们认识到志愿者服务的“无偿”是指绝不允许向服务对象个体索取任何物质报酬,但是,应该允许社会及其组织对志愿者的服务提供奖励和回报,不仅仅是精神奖励,也包括社会回馈和优惠激励。
法晚记者发现,建议稿设定了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制度设定有两个并列的评定标准,即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和绩效评估结果。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次将其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此外,志愿者可以依据志愿服务绩效评估结果,申请评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告知,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
志愿者违反义务或禁止性规定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其违规程度降低或取消星级等级。
建议 志愿者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建议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统计体系,把志愿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通过补助、合作等方式,为志愿服务培训、保险、信息化建设、法律援助等提供支持。
此外,政府应当支持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志愿服务项目继续发展;鼓励各类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的成员发挥先锋模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建议稿提出,社会也应该支持志愿服务,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条件。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教育机构应当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志愿服务,并负责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应当完整地将志愿服务记录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高等院校应当扶持志愿服务类社团建设。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
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中心2009年对南海志愿者的问卷调查数据中,66.3%的志愿者支持国家机关等单位优先招收义工服务成绩突出者,认为这样能够鼓励义工精神。
该研究中心2010年对广州志愿者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志愿者更倾向于星级评定的奖励机制,占总数的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