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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应急志愿者培训师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2-02      来源:志愿北京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推动本市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应急志愿服务水平,特制定应急志愿者培训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以下简称应急总队)在全市范围内选拔考核的培训师。

  二、培训师类别

  培训师分为四级,即初级培训师、中级培训师、高级培训师、导师。

    (一)初级培训师

  1、报考要求:须在“志愿北京”(wwww.bv2008.cn)信息平台实名注册,成为实名注册志愿者。

  2、考核标准:报名学习,守时守纪,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专业科目考核。

  3、考核认定:经应急总队专家组评定,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聘为北京应急志愿者初级培训师。

    (二)中级培训师

  1、报考要求:已具备初级培训师资质或具备市级以上专业资质(如:紧急救援员、红十字师资或督导资质等)认证,具有两年以上应急志愿服务实践经验。有时间参加应急培训活动,能够承担一定的培训和教学任务。

  2、考核标准:参加中级培训师专业课程(专业进阶、教学技巧等)学习,并通过专业科目考核。

  3、考核认定:经应急总队专家组评定,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聘为北京应急志愿者中级培训师。

    (三)高级培训师

  1、报考要求:已具备中级培训师资质,且通过全部专业科目考核,具有五年以上较丰富应急志愿服务实践经验。能定期参加应急志愿服务课题研究工作,酌情承担部分课题研究任务。

  2、考核标准:参加高级培训师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在教学教法,教学修养上有突出表现的。

  3、考核认定:市志联秘书处、应急总队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志愿组织代表组成考评组,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聘为北京应急志愿者高级培训师。

    (四)导师

  认证标准:在志愿服务领域具有影响力,出版过相关志愿服务理论文章,具有促进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由应急总队推荐,经市志联秘书处研究决定,聘为北京应急志愿者导师。

  三、培训师管理

    (一)培训师义务

  获得培训师资格的应急志愿者,要认真完成应急总队安排的教学任务,自觉参与基层宣教培训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理念,教授专业技能,用所学知识回报社会。

    (二)培训师晋级

  应急总队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师培训班,普通应急志愿者可报名参与培训师考核。已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师,可参与上一级培训师课程学习,经过考核,获得晋级资格。

    (三)培训师再教育

  获得培训师资格的应急志愿者,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应急总队组织的专业类学习,巩固学习成果,提高自身能力。

    (四)培训师资格年审

  应急总队设立培训师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年度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内容、参加专业类学习的学时数、参与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参与基层宣教的次数等。每年6月底前完成培训师资格年审,获得培训师资格的应急志愿者要自觉主动参与年审,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与年审的,给与提醒;两年不参与年审的, 给与警告;三年以上不参与年审的,取消培训师资格。

  四、培训师激励与约束

  1、获得培训师资格的应急志愿者,年度内多次参与总队安排的教学任务,自觉参与基层宣教,优先参与年度优秀志愿者评选。

  2、获得中级以上培训师资格的应急志愿者,优先获得总队提供的专业培训机会和外派培训机会。

  3、获得培训师资格的应急志愿者,不得以应急总队培训师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和虚假宣传,一经发现,给与提醒、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五、其他

  1、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定期将培训师名录登载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014-2015年度北京市应急志愿者培训师名录

  


北京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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