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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北京志愿服务立法进程的提案

日期:2003-10-25      来源:志愿北京
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已在世界各国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参与和支持。1997年,第52届联大通过决议,将2001年确定为“国际志愿者年”,其目标是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实现持续发展。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地发展志愿服务。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志愿者在服务大型活动、服务社区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赞誉,成为“当代社会主义一项十分高尚的事业”。加速志愿服务的发展,对于推进首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法规体系,是确保志愿服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近几年,志愿服务立法在我国也有所发展。1999年,广东省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1年5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决定》,2001年8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实践证明:立法走在前列的地区,其志愿服务也走在全国前列。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立法,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保障志愿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已成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志愿服务工作的当务之急。
   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大力度推进志愿服务立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志愿服务立法有助于提升市民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水平。长期以来,我市的志愿服务主要由群团组织倡导,政府的介入相对还比较有限,使得志愿服务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和号召力还不够。以立法规范和倡导志愿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对志愿服务立法有助于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社会氛围的形成。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志愿服务是一项社会各方面都支持和参与的重要的公益事业。如其经费一般由政府拨款、社会各界捐赠、资助。但在目前,我市关于志愿服务的经费支持并没有形成制度,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捐赠和资助也极为有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尚有偏差,另一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捐赠志愿服务给予某些诸如减税一类的优惠措施,限制了其积极性。再比如,新闻传媒应无偿地开展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宣传,但从目前来看,新闻传媒对志愿服务的宣传也比较有限。所有这些,仅靠行政命令还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以立法保障来规范和推进。
 三是对志愿服务立法有助于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如前所述,当前志愿服务在活跃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志愿服务更深入的发展。比如关于谁可以兴办志愿服务,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企业招志愿者帮助自己搞推销和无业者兴办志愿服务等现象,这是与志愿服务的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的,也给志愿服务事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又如:志愿服务涉及志愿者、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志愿者组织三方。在服务与被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侵犯某一方权益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侵权纠纷,也是一个亟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志愿服务的三方,其责、权、利不清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三方参与和兴办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妨碍了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市的进一步发展。
   鉴于志愿服务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市民对志愿服务的认知,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在首都的发展,优化志愿服务的社会环境,我们吁请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把北京的志愿服务推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条例》应明确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明确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非营利性质;
   二是明确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义务;
   三是明确志愿者、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及志愿者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是明确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
   五是将一系列鼓励志愿服务的制度和措施法律化,着眼于建立成熟的志愿服务管理机制;
 六是有关志愿服务经费筹措、捐赠优惠、经费管理及运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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