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09月20日消息: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八亿多人次的青年向社会提供了超过四十一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然而由于对志愿者服务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这一行动受到种种制约,因此——志愿服务呼唤法律。
9月的北京流光溢彩,锦绣纷呈,第二十一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刚刚在这里落幕。本届大运会有40000多“彩虹志愿者”提供服务。
八年来发展迅速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最早开始于1993年。这一年的12月19日,2万余名铁路青年率先打出了“青年志愿者”的旗帜,在京广铁路沿线开展了为旅客送温暖志愿服务。青年志愿者行动迅速在全国展开。近八年来,青年志愿者行动日益发展,志愿服务的领域不断延伸,志愿者队伍得以壮大。
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张学成介绍,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宗旨是:致力于帮助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致力于消除贫困和落后,消灭公害和环境污染,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致力于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践证明,青年志愿者行动符合当代青年的特点,已经成为新时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成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
并非一帆风顺
据《大众日报》报道,山东胶东一位青年去贵州省贫困地区作为一名志愿者支教。一年后支教回来,原单位却拒绝重新接收,他因此失去了工作。
张学成介绍说,青年志愿者行动在发展中出现了不少类似这样亟须解决的问题。由于对志愿者服务的社会角色和定位、服务对象及范围、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都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社会上对志愿服务不理解、不支持的事情时有发生。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依托,另外还有人假借“志愿”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如此种种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通过立法来对青年志愿者行动加以规范和保护越来越显得必要。
地方立法路先行
令人欣喜的是,为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者行动,各地地方性立法已经走在了全国性立法的前面。
今年8月18日闭幕的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成为继1999年《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通过之后我国第二部志愿服务省级地方性法规。5月23日闭幕的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决定》,这是我国青年志愿服务第一个市级地方性法规。
据悉,福建、河南等省已将志愿服务纳入省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另外,北京、天津、湖南及杭州、济南等5省8市还通过了专门的决议,为16岁至18岁的中学生参加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期待全国性立法
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非常关心和重视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国青年志愿者”亲笔题名。2000年初,江总书记还在杰出青年志愿者的来信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一项十分高尚的事业”。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将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写入决议。
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也纷纷提出尽早为志愿服务立法的建议。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袁纯清等早在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就提交了《关于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的提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建议全国人大在适当时候开始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的准备工作。
今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志愿者年”,11月北京将召开2001年志愿服务大会,会议论坛议题将涉及志愿服务的立法问题。中国2001年国际志愿者年会常务副主席、对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近日表示,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正在加快。
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扶持。我们期待着那一天。